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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三批(2016年度)浙江理工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5-0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学院(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20号),加快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理工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理工科〔2013〕22号)要求,现将第三批(2016年度)浙江理工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推荐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遵循“2011计划”的总体精神和“需求导向、协同创新、改革驱动、特色发展”的基本原则,突出学校的学科特色和为经济社会做出实质性贡献的特点,强调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和国外研究机构的深度合作;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择优推荐符合条件,具有解决重大问题的协同创新能力,具备国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阵营,能够持续提升学校创新能力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
二、申报条件
协同创新中心应充分发挥我校特色及优势,协同方向要符合重大科学前沿、文化传承创新、行业产业和地方的重点发展规划,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省重中之重学科、重点学科、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或基地,协同创新模式合理,预期效果好。
2、参与各方有合作基础,目标统一,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强强联合或优势互补的协同机制,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3、在协同创新的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积极探索有效的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具体、措施可行。
4、具有高水平的带头人,聚集了一批国内外优秀创新人才,有具体可行的人才聚集培养计划,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
5、有充实的科研任务,主持承担了一定数量在研国家、地方或行业企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参与协同的企业有实质性的经费投入。
6、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管理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三、申报与评审程序
1、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应如实填写《浙江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申请书》一式三份(附件证明材料一式一份),由依托的学院(部)盖章推荐后于2016年5月26日12点前上报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科技处)纸质稿和电子稿。逾期本年度不再受理。
2、评审程序:
5月27-29日    相关材料形式审查;
6月3-10日   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初审;
6月11-17日前    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根据前期评审结果,由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定并公布获立项的浙江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名单。
 四、其他
联系人:杨晓刚、朱恩泽;电话:86843695、8684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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