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根据教学工作安排,本学期于2020年6月28日起开始停课进入期末考试阶段。为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安排
集中笔试课程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期末考试安排表”。其他考核方式的课程由各任课教师根据教学日历自行安排。考试安排如与实践教学的安排重合,学生可凭本人的考试安排表,向实践教学的任课教师请假,参加统一考试。
二、考前准备工作
1.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
各学院(部)要加强宣传,严明考纪,严格考试管理,做好监考教师(尤其是新监考教师)的培训工作,要求监考教师认真学习考场规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监考操作流程。加强学生的考风考纪教育,要求学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考试,认真遵守考场规则,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严禁将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及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考座,自尊自爱,诚信考试。
2. 考试资格审核
任课教师应在考前对学生的期末考核资格进行审查,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作“取消”处理,并打印考核资格审核单交开课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到学生本人,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考试。学生如对某门课程的考核准备不充分,可在期末考核前一周提出放弃该门课程的考核申请(一学期只允许一门)。学生确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的,应提前提出缓考申请。放弃考核和缓考须提前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3.考场名单和考场情况登记表
公共基础课的考场名单和考场情况登记表由教务处打印,直接装入试卷袋。其他课程考场名单和考场情况登记表由各开课学院的教学秘书打印,交课程负责人(任课教师)。
4. 试卷领取与保密
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试卷(含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安全保密工作,任课教师在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考题。试卷应由课程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教师)凭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到教务处文印室领取,严禁委托研究生领取。试卷领取后,由课程负责人保管,并在考前连同考场名单和考场情况登记表分发给监考人员。集中笔试课程的试卷在考前一小时领取,其他课程在考核前一天领取。
三、考试的实施
1.全校应严格按照《期末考试安排表》安排的课程、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安排实施考试,不得擅自更换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更换的,应在考前经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研究生须持监考证监考。
2.各学院应加强考试巡视工作,检查本学院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监考教师须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佩戴监考证,严格按照考场规则的规定,执行浙江理工大学监考工作程序,做好本考场的监考工作。
3.监考教师及学生进入考场前,需体温正常,无疑似症状(发烧、咳嗽、乏力、腹泻等);考试过程中考场门窗尽量打开,保持通风;
建议监考教师及学生在考试期间佩戴口罩。
4.考试开始前要求监考老师将考场名单贴在教室入口处,引导考生有序进入考场,按照座位安排就坐,学生进场后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到;监考教师应按学校要求进行黑板板书;考试结束后,各监考人员应及时将试卷连同考场纪录单交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课程负责人应当场点清试卷份数;如有违纪情况发生,监考人员应将考场记录单连同违纪材料于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行政楼118)。
5.考试过程中师生若出现疑似症状(发烧、咳嗽、咽痛、腹泻等),按《课程教学疫情防控流程》处置,同时拨打教务处电话:86843066。
四、阅卷、成绩评定及考试总结
各课程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及时做好试卷的阅卷工作,有多个教师使用同一份试卷的,应组织教师集体流水批阅。任课教师在评定平时成绩时应遵循有理有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评定学生课程学业成绩时应遵循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定。
各任课教师须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公共基础课一周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登记学生成绩,并按教学班打印成绩单,签名后连同学生考勤表交开课学院。开课学院在收到成绩单后,做好成绩登录审核工作的同时在系统内进行成绩单回收的确认,并将考勤表(复印件)分送学生所在学院。
各任课教师应在学期结束前做好考试的总结及考试材料(试卷命题稿首页、A、B卷空白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平时分评分标准、考场情况登记表、学生成绩单、课程考评总结表、学生答卷、考试大纲、点名册等)的归档工作。各学院(部)按照规范做好检查、验收及归档工作。
五、补考工作安排
1.补考安排:所有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集中笔试课程时间地点不做变更,非集中笔试课程可由教师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学生自行调整,于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完成成绩录入。
2.补考时间:下学期的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具体补考时间、地点可于2020年8月20日后通过“易班”查询。各学院(部)应做好监考教师的安排工作,并通知学生上网查询,以免错过补考时间。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见《浙江理工大学考试管理办法》(浙理工教〔2017〕31号),各学院(部)要严格执行,如有违反,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教务处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