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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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科研实验室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9-04-2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学院,有关部门:

科研院作为学校科研平台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着科研实验室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112号)和《浙江理工大学2019年度科研实验室安全自查方案》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科研实验室的规范管理,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评估,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界定科研活动场所。

根据文件要求,学校需向省教育厅报送各类科研实验室的所有房间清单,以备教育厅抽查。请学院认真排查,将科研实验室逐间登记,填报本通知附件汇总表,纸质版由科研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于57日(周二)前报科研院基地成果处,电子版发至邮箱1120602@qq.com
     
各学院汇总的科研实验室房间清单,作为我校科研实验室业务管理的依据,漏报、错报导致后果,由所在学院承担。

二、明确各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

科研实验室是放置科研仪器、设备、耗材,保障科研人员顺利开展科研活动的场所,科研实验室的实验条件应满足实验方案的安全要求,科研实验室应建立符合本实验室实际需求的、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请各学院统一部署,督促每个科研实验室结合自身具体科研活动,参照国内相同或相近领域中管理优秀的科研实验室,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以实验室名义发文,加盖实验室公章后,于57日(周二)前统一报科研院基地成果处,电子版发至邮箱1120602@qq.com。未刻公章的校级和院级科研实验室,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发文。

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覆盖本实验室的每一个房间,约束房间内的所有科研活动。实验室负责人应考虑到实验室所有可能的安全隐患,并加以预防和规范。科研实验室不得开展除科研活动以外的过夜、做饭等等生活类活动。

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作为实验室的科研活动的准则,规定不明确、不细致,以及对实验人员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培训不到位,产生的后果由实验室负责人承担。

联系人:薛福冰 电话:86843652

 
附件: 浙江理工大学科研实验室房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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