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项目负责人:
2018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资助项目及经费已经拟定。请各有关学院及时通知受资助项目负责人(见附件1、2)填报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操作说明可参考附件3)。请各项目负责人及时填报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计划书的网上递交和纸质计划书的报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计划书的网上递交。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审核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除根据确定的资助额度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适当调整外,不得对申请书的其他内容进行变更。项目经费应按总资助经费数额(含学校联合资助经费)设定,如果总资助经费数额与申请经费数额一致的,申请书填写的项目经费预算将直接作为资助项目经费预算,不再允许调整;如果总资助经费数额调减,允许对相关栏目经费预算进行调减;如果总资助经费数额调增,允许对相关栏目经费预算进行调增。项目负责人填报完成并检查无误后,网上递交依托单位审核。
特别提醒:1、项目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发表的各类论文,项目负责人应当是论文等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并且论文等研究成果须正确标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注意不要标成项目申请号)。2、项目预期成果指标中,SCI(SSCI)收录、EI收录的指标,均指的是期刊论文数(SCI、EI收录的会议论文,在项目结题时,不计入该类指标)。
项目负责人应于12月5日16:00前完成计划书的网上填报与递交工作。学校将对项目负责人网上递交的计划书进行审核,并通过网络上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经费管理(包括省级财政拨款经费、单位联合资助经费)依照《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48号)、《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和《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非省级财政拨款单位联合资助经费参照以上文件执行。
直接经费按项目执行情况预算,并请综合考虑项目执行时各栏目之间的调整规定。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
a). 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申请调增调减;
b) .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c) .会议费、差旅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中的出国(境)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经费各栏目预算说明及注意事项如下:
1. 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 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特别注意,车辆租赁(私车公用)的汽油费,不在此范畴之列。
5. 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特别注意,本栏目所指会议费为我校主办的会议所产生的费用,而参与国内的学术会议所缴纳的会务费等属于差旅费的范畴。
7. 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和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 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10. 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11. 间接经费=总经费*30%(省基础公益类项目)
二、纸质计划书的报送。计划书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网上审批同意后,将生成正式版计划书PDF文件(带审核通过水印)。项目负责人打印PDF文件一式三份并签字(建议双面打印,左侧两枚钉书针简单装订),同时打印纸质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学校留存,一份上交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交由各学院汇总,统一交至科研院。
三、科研院联系人:仇 旭,电话:86843695
朱恩泽,电话:8684305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