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公通字〔2003〕38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公通〔2015〕58号)”及“浙江理工大学关于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理工人〔2016〕17号)”文件精神,凡我校在职聘任在管理六级岗位以上职员或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校涉密人员,属登记备案人员均需将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交学校人事处集中保管。
请上述相关人员在3月6日前将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至人事处综合科,实行集中保管。
对无故不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处保管的,学校将按照文件规定,对当事人今后不予办理出国(境)手续。
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后如需要领证出国(境),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领用。出国(境)回来后,须在15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处保管。【登记备案人员经学校同意换发或首次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持证人也须在从公安部门领证后15天内将证件交人事处统一保管。】
联系人:廖超 联系电话:86843047
人事处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