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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浙江理工大学关于教职工在职学习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3-09-05  浏览人数:

各位老师:

2013年起,教职工在职学习的相应管理办法和资助标准及要求按浙理工人[2012]18号文规定执行。报考2013年博士学位录取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在职培养协议,出国人员凭国外邀请函到人事处签订出国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人员不享受学校在职学习文件规定的待遇;进行脱产在职学习但未签订协议的老师按照学校考勤文件处理,且不计入学院相应指标的考核。

请生科院纳入计划并进行在职学习的老师于916日前尽快到人事处师资科签订相关协议!

生命科学学院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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