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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的通知

发表于:2020-04-30  浏览人数:

各学院:

国际科技合作载体是深入实施全球科技精准合作计划,加快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平台。浙江省科技厅于2020年4月28日发布通知,启动2020年度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载体类别与总体定位

根据功能定位不同,目前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共分为四类,其中我校可申报的有以下两类: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我省各类主体创新国际科技合作方式,参与全球创新治理的综合性引领示范基地。

(二)“一带一路”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产业前沿关键技术联合研发的海外科研平台。

二、申报对象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依托企业建立、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孵化器和科技园区建立等类型。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机构、孵化器、园区等均可进行申报。

(二)“一带一路”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作为申报单位,与外方合作单位已经或正在(纳入相关协议或备忘录)海外共建各种形式的联合实验室、创新中心等。

三、申报条件

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建设应当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我省重点发展和紧缺急需的关键核心领域,瞄准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的中高端,发挥集聚引领和辐射作用,实现海内外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符合《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浙科发外〔2017〕187号)规定的申报条件。为优化全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布局,原则上在相同的技术领域内不重复设置,高校每个学院原则上不能设置超过一个基地。

(二)“一带一路”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

1.重点面向“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或创新大国与关键小国,优先支持信息通信、生命健康、新材料、防灾减灾、农业、能源、资源环境、海洋等民生相关领域,研究方向符合合作双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2.中方依托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外方依托单位原则上应为在国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

3.共建联合实验室的中方、外方依托单位需同时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及条件,有较明显的特色优势,在相关领域有高层次科研人才,拥有一定规模的科研团队;能够为共建联合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及实验设施等支持。

4.联合实验室在中方和外方依托单位均应有一定面积的独立物理空间,为联合实验室配备稳定的学术带头人、高水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

5.中外方依托单位已经就共建联合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投入产出等达成明确共识,已签署相关协议、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外方依托单位支持中方依托单位向我厅申请建设,并对同时被认定为外方依托单位不持异议。

四、支持政策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采用先创建授牌、再绩效评价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支持。定期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优先支持基地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一带一路”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采用先创建授牌、再绩效评价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支持。优先支持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五、申报方式与时间安排

(一)申报方式

实行网络在线填报方式申报,申报材料均由电子版填报上传,无需报送纸质件。申报单位须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新申报单位需先注册。具体方式为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选择“法人服务”,部门导航中选择“省科技厅”,根据申报的载体类型点击进入相应模块进行填报。

(二)申报时间

请申报的学院于5月25日(周一)前准备好word版申报材料打印一式五份,报科研院基地成果处,科研院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Word版申报材料发至邮箱:1120602@qq.com ,5月25日至5月29日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5月30日前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系统完成申报材料在线审核与推荐上报,无需审核盖章。

注意事项:在线填写时,根据提示在线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未提供佐证材料的数据与信息在评审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用。

(三)联系人

政策业务咨询:省科技厅合作处廖川杰,87054108

省科技交流中心陈晟颖,87978953

系统技术支持: 87054113

科研院:薛福冰86843652

 

附件:1. 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附件4.doc

 

科研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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