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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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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19-01-03  浏览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自201911日起,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为确保教职工能尽快享受税改红利,即日起开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工作。

一、信息采集范围

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在职教职工(包括外籍在职教师)。

二、信息采集时间

1.初始信息采集时间:201911日至110日。请各位教职工务必于该时间段及时录入本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便于计财处进行计税处理。

2.每月信息更新时间:新入职人员或其他人员调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可于每月1日至30日进行。计划财处将于次月3日下载更新数据,并于次月实际发放工资时进行计税扣除。

3.特别说明:学校1月上旬按时发放20191月工资,因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未完成,计税时暂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计划财务处将视财务系统升级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情况,于20191月底调整税款或在2月发放的工资中累计计算扣除。(新个税法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采用的是累计预扣预缴、次年3-6月汇算清缴的计征方式,因此若20191月所发放工资未计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信息采集后会于当年剩余月份内自动累计扣除,不影响您应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

三、采集方式

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填报相关信息。

1. IOS版本:扫描下方二维码或手机应用程序搜索“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安装。


 

2. 安卓端:

1)手机打开UC浏览器、QQ浏览器、360浏览器、搜狗浏览器,用浏览器中“扫一扫”功能扫描下图二维码。


 

2)目前APP已经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后续会上架更多应用市场。教职工可以在上述应用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如应用市场下载出现问题,则建议使用上述二维码扫码下载方式进行安装。

四、注意事项

1.填写信息采集表前,请认真阅读附件:《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2.请通过正确渠道下载APP,不要点开不明链接或二维码。

3.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无需提交计划财务处,教职工需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即31日至630日)结束后五年内自行留存备查;按照规定,教职工个人要为提供或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果填报信息涉嫌造假,除填报人个人征信将受到影响外,税务机关还将对个人追责,相关责任由纳税人本人承担。

4.本次信息采集工作本着自愿的原则,教职工通过学校办理预扣预缴的,在APP操作申报方式时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教职工不愿意通过单位办理扣除的,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可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税款多退少补。

5.计划财务处将于201913日下午130分在行政楼一楼报告厅举办专项培训,欢迎有需要的老师参加。

6.您在办理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计财处薪金科86843083咨询。

附件: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912

 

http://jcc.zstu.edu.cn/info/1003/19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