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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统一回收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的通知

发表于:2013-11-01  浏览人数:

关于统一回收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依据《浙江理工大学实验室三废处置管理细则》(浙理工设备〔20091号)文件精神,我处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一次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回收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体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不能随意倾倒、丢弃有毒有害废弃物。

二、各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由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回收和管理工作,回收前暂存于本实验室内。

三、请涉及废弃物回收的学院落实一名联系人,并将相关信息填入附表中。联系人负责回收时的协调工作,未落实联系人的将不予回收。

四、本次废弃物回收范围包括:A.有机废液类;B.无机废液类;C.生物类;D.固体废弃物;E.报废试剂;F.空试剂瓶等,不包括剧毒、放射性、单体活性金属等废弃物。

五、废弃物回收容器要求:

1.废液的盛装容器一般使用25L小口塑料回收桶;

2.固体废弃物、报废试剂一般使用50L大口塑料回收桶;

3.空试剂瓶(不得有残液)一般使用试剂包装箱,也可用50L大口塑料回收桶;

4.有特殊要求的生物类等废弃物由实验室自行按规定进行包装。

六、回收时间初定于12月初,具体日期将联系处置公司后确定,并通知学院回收联系人。各实验室于回收当日提前将废弃物搬运至指定地点(初定为18号楼东门、6号楼东门两处),并确认回收废弃物成分和数量。

七、注意事项:

1.废弃物盛装容器回收前应贴好不干胶标签(可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取),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2.废液桶不可过满,必须保留1/10的空间,不相溶物质请勿倒在一起;

3.没有标示或者标示不清楚的物质拒绝回收。

八、对违反学校规定将实验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随意丢弃在公共场所的师生,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予以制止,给予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九、有需要回收的实验室将目前暂存的废弃物信息在附表中如实详细填写,未填表上报的废弃物本次不予回收,并请各学院于118日前将表格汇总后发至hztdj@163.com,联系人:童东江,电话86843081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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