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精神,自2012年12月1日起,浙江省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根据税务局的要求,为了顺利过渡及规范本校“营改增”试点工作中有关发票管理的相关事项,现将有关“营改增”政策、免税办理手续及票据使用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有关“营改增”的政策简介
(一)从2012年12月1日起,在浙江省范围内对从事交通运输、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高校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增值税征收率为3%,加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合计比例为3.36%。
(三)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四)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五)根据文件精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类项目可享受免税政策。
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填写《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一律不得减免税。
(六)票据管理
根据规定学校可使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如果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费负责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有关免税手续的办理
根据西湖区国税局要求,免税服务申请免税备案的材料必须在每月20日前提交备案完成,当月开具的发票下月纳税申报时方可免税,为确保免税手续的顺利办理,请各位老师于每月15日前向科技处等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免税材料,以便当月办理免税手续;每月15日后提供免税材料的,下月才能办理免税手续,待免税手续办理完毕后再开具增值税票据。
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类项目免征增值税(备案类)需报报送的资料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类项目业务合同(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盖章)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鉴证的,可将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鉴证材料一并报备;(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有关票据借用的规定
实施“营改增”后,有关服务收入税率有所下降,但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值税发票实施联网开票,纳税申报以开票金额为纳税的依据,免税项目必须在纳税申报的上月20日前完成备案手续,过期不予减免。为解决票据开具时间、款项到账时间、免税备案完毕时间不一致而导致不必要的支出,现在将有关增值税票据的借用规定如下:
(一) 一般业务要求款项先到账后再开票,不提前借用增值税发票。
(二)特殊情况确定需要借发票的,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以下规定办理票据借用手续。
1.非免税项目借用增值税发票时间为每月1日-25日,发票借用后,借票人务必催促资金当月到帐,借票时应按开票金额所对应的税费预交押金以防对方违约导致税费损失,待资金到账后退还相应押金;至纳税申报日款项尚未到账的,学校将规定将押金抵缴对应税额按时完税,完税后款项仍不能到帐的,相关损失由借票人自行承担。
2.免税项目借用增值税发票须提前办理免税手续,未办理免税手续的不能办理增值税发票借用,如对方确实需要票据方可打款的,可先借用税务收款收据,已办理免税手续的,可按非免税项目借用发票规定办理。
3、开票时须提供对方单位的税号。
计划财务处 科技处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1浙江理工大学增值税发票借用
点击浏览该文件
附件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