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101号)精神,我校编制外用工人员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到14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到12元,执行时间均从2013年1月1日开始。
依照国家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我校发放的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资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一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