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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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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推行助教导师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表于:2012-10-10  浏览人数:

浙江理工大学助教导师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效提升新进教师的教学水平,加快青年教师培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实行助教导师工作制度。为规范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助教导师制培养对象

1. 新进学校在教师岗位上工作的应届毕业生;

2. 新调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一年,且不具备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的教师;

3.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或学院认为需要配备指导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的教师。

二、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及职责

(一)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

指导教师应由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优秀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要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治学严谨,工作责任心强,学术水平较高;熟悉教育教学规律,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时间、有精力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导师工作职责。1名指导教师同一学期限指导1名培养对象(助教),特殊情况不超过2名。

(二)指导教师职责

1.关心培养对象的思想品德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培养对象养成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良好风范。

2.指导培养对象掌握至少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使其明确该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作用,熟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3.指导培养对象熟悉并基本把握各教学环节以及教学基本要求,使其能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多种教学方式与手段、现代教育技术,鼓励并指导培养对象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4.与培养对象所在系(部、教研室)协商,负责制订并落实培养计划;检查培养对象的教案、备课、讲课、批改作业、指导实习及指导设计等教学环节;随堂听培养对象授课不少于6学时,并做到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堂做好记录,课后进行评议总结。

5.指导培养对象开展多种科研活动。通过申报项目,参与课题等方法提高培养对象的科研能力。

6.培养期满,负责对培养对象进行全面考核。

三、助教导师制培养对象的主要任务

1.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原则上不能独立承担基础课程和主要专业课程的主讲工作,其主要任务是随堂听课、负责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和协助主讲教师指导实验课程设计、实习等工作。

2.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一门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必须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及制作多媒体课件,做到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及时改进不足之处,调整教学方法;

3.认真完成指导教师指定的学习任务,随堂听指导教师为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讲授的一门完整课程,参加答疑、批改作业(至少批改一个教学班)、实验指导及其它教学环节,并参与指导教师的教研与科研工作;

4.在培养期间,应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弄清培养方案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其它教学环节以及所承担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5.培养期满时完成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并经指导教师、所在系(部、教研室)和学院(部)审核后,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四、助教导师制的组织实施与考核

助教导师制由各学院(部)负责具体实施,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共同负责助教导师制实施的管理。

1. 助教导师制培养期限原则上至少为一个完整学期。每学期初,各学院(部)为本单位符合培养对象条件的教师配备指导教师,制定培养计划并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2.各学院(部)负责本单位助教导师制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对考核不合格者,有关学院(部)可根据实际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两个学期。

3.培养对象培养期满,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方可认定为合格:

1)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学习并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及运行过程中的各项规章制度;

3)能够较好地把握各个教学环节,教风严谨,教学态度端正,无教学事故发生;

4)经过试教锻炼,教师能独立编写一门课程的教案、教学日历和教学大纲,有主讲一门()以上基础课程和主要专业课程的能力;

4.考核合格的指导教师工作量、助教工作量按照学校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五、其它

本文件中所提到的助教非纯粹职称意义上的助教,凡符合本办法实施对象三个方面的人员均可列为培养对象,履行助教培养及工作任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工程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的意见》(浙工院人〔2003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1.浙江理工大学助教导师制培养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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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理工大学助教导师制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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