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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发表于:2018-12-04  浏览人数:

各学院(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等有关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的政策。根据文件精神,学校制定了《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现将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优惠范围

符合减半征收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二、所需材料与要求

(一)技术转让合同办理免税登记;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重要贡献人员分配备案表》。

科技成果所有完成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完成人代表签名,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原件和电子版提交科研院。

(三)信息公示。

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等内容在校内网站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科技成果完成人通过财务系统预约“酬金申报”后,将《浙江理工大学酬金申报预约单》(当月发放的要在当月20日前)交科研院。

(五)科研院将《浙江理工大学酬金申报预约单》交人事处备案后,连同《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一式两份)和公示文件交计划财务处。

(六)计划财务处发放现金奖励,并到税务部门备案。

 

附件:1.浙理工科〔2018〕24号:关于印发《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2.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重要贡献人员分配备案表

 

 

 

科研院 计划财务处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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